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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縣各國民中小學場所開放使用管理收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各校場所除供各校舉辦各種活動外,凡機關、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 教育性質之活動,及具有社教意義之各項藝文、育樂電影活動以及集會 典禮者,得提出申請經各校核可後准予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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