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各國民中小學場所開放使用管理收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臺中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廣教育,發揮各國民中小學(下簡稱
  各校)場所使用功能,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場所係指各校操場、禮堂、教室。

  各校操場、禮堂、教室統由總務處負責管理並維護。

  各校場所除供各校舉辦各種活動外,凡機關、人民團體或個人舉辦具有
  教育性質之活動,及具有社教意義之各項藝文、育樂電影活動以及集會
  典禮者,得提出申請經各校核可後准予使用。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總務處應立即停止其使
  用,依法處理:
  一、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害於社會公益之活動者。
  二、違背善良風俗或非法集會者。
  三、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其活動有損學校建築物與設備者。
  五、與學校教育目標不符之活動。

  得申請使用各校場所之時間如左:
  一、國定假日或例假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晚間七時
      至十時。
  二、非國定假日或例假日晚間七時至十時。
  除有特殊情形經各校同意者外晚間使用不得超過十時。

  使用各校操場、禮堂、教室,每場次以三小時為一次,未滿三小時者以
  三小時計算,超出一小時另加收一場次場所使用管理維護費。凡申請使
  用各校各場所者,應填具使用申請表(由各校自製),檢附經主管機關
  核准之許可證件外,並應視申請場所繳交活動計畫,於使用一星期前送
  各校審查同意,並一次繳清場所使用管理維護費、保證金、清潔費。
  收費上下限如附表,由各校依實際情況自行訂定收費標準並報本府備查
  。

  申請使用各校場所之單位或個人,在約定使用時間,無論使用與否其所
  繳納之費用概不退還,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退還場所使用管理維護
  費之一部或全部:
  一、使用團體或個人,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於不使用前三日通知
      各校者,得退還場所使用管理維護費二分之一。
  二、因不可抗力之事故,如風災、地震、空襲等,致使用申請單位或個
      人無法如期使用時,得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場所使用管理維護費
      。
  三、各校如有特殊需要(如政府舉辦活動)必須收回使用時,各校得通
      知已申請人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申請人
      不得異議或請求賠償。

  凡使用各校器材等設備,使用單位或個人應注意維護,如有損毀或短少
  ,使用人應按市價負責賠償。
  未經各校專責人員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備,如需增加照明或其他電
  器設備時,均需事先徵得各校有關人員准許。

  凡申請使用場所者如需在各校場所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臨時
  建物者,應在各校指定之地點張貼或搭建。

  使用各校場所所繳納場所使用管理維護費、保證金、清潔費;各校收取
  場所使用管理維護費後應開立收據給使用人(機關、人民團體或個人)
  ,各校會計人員應依會計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處理,並依預算法第二十
  二條、臺灣省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二點規定,以其他收入--雜項
  收入--雜項收入科目全部解繳縣庫,納入縣預算以收支對列方式,透過
  預算程序辦理。保證金於活動完畢後如無毀損或短少情事於恢復原狀後
  退還,清潔費由各校代收代辦。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