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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污水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污水下水道公告可使用地區,用戶應依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規定, 於公告開始使用之日起六個月內與公共污水下水道完成聯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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