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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養工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科長、隊長、主任、正工程 司、秘書、股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員、辦事員 、助理工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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