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興建地下停車場,一律採公開招標方式為之 ,由得標人與本府訂定租賃契約後取得開發及經營權。 前項公開招標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本府選定地點位置辦理公開招標。 二、由投資人申請投資承租地點、位置,經本府評估小組認為可行後, 再由本府辦理公告招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