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申請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4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供公眾使
  用建築物及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之避難層出入口,除避難層由G類第3
  組變更為G類第2組外,申請人應於營業登記或立案登記前,填具申請
  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核准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原核准平面圖。
  前項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核准,應於核准後副知本市消防局。
  目的事業主管單位或機關於辦理第一項營業登記或立案登記後,應將登
  記資料副知本府及本市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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