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者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附服務紀錄冊 影本、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送志願服 務運用單位,並於五月三十一日前送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審查合格人員造具名冊,於同年六月三十 日前函送社會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