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志願服務者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附服務紀錄冊
  影本、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送志願服
  務運用單位,並於五月三十一日前送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審查合格人員造具名冊,於同年六月三十
  日前函送社會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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