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25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本辦法獎勵之對象為從事本市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
  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之志願服務者。

  志願服務者符合前條規定者,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檢附服務紀錄冊
  影本、服務績效證明書及其他相關文件,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送志願服
  務運用單位,並於五月三十一日前送本市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將審查合格人員造具名冊,於同年六月三十
  日前函送社會局辦理。

  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
  一、一等徽章:服務時數七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金質徽章、證
      書及獎品。
  二、二等徽章:服務時數四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銀質徽章、證
      書及獎品。
  三、三等徽章:服務時數二千小時以上者,頒授志願服務銅質徽章、證
      書及獎品。

  社會局每年辦理獎勵一次,並以公開方式行之。

  本辦法同等次徽章之頒授,每人以一次為限,且須依獎勵等次逐級申請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