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處所設置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5日

條文關聯

  會面處所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會面交往及交付子女之服務。
  二、訂定會面交往及交付子女作業流程。
  三、提供會面交往及交付子女之安全保護措施。
  四、製作會面交往及交付觀察報告、紀錄。
  五、定期辦理會面交往及交付服務相關人員之專業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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