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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兒童及少年財產管理及信託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9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經法院依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裁定之監護人應於收到法院裁定後三十 日內,編造財產清冊及財產管理方法送社會局備查。但監護人為社會局 時免備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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