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使用場地應於使用日十四日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
,向文化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登記、設立
許可或備案證明等文件影本。
二、使用計畫書。
前項申請使用目的應以文學或文化且與本館設立目的相符者為限,並應載
明於前項第二款使用計畫書。
申請案件不符前二項規定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
後仍未符合規定者,得駁回其申請。
〔立法理由〕 一、申請使用場地之程序及應附文件。
二、申請案件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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