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地政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土地建物之登記審核及登記、校對、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建物
    列冊管理等事項。
二、第二課:土地建物勘查、複丈(分割、合併、鑑界等)、地籍圖重測
    、人工影印地籍圖及建物平面圖謄本核發、地目變更等事項。
三、第三課:平均地權業務規定地價、編製公告土地現值、土地分割合併
    改算地價、空地調查及其他法令規定地價業務等事項。
四、第四課:地籍管理、非都市土地分區調整、使用編定業務、文書、檔
    案、印信、事務、採購、出納、法制、研考、財產管理等事項。
五、資訊課:掌理電腦設備及機房之管理維護、地政資訊系統規劃與執行
    、地籍總歸戶、各項謄本核發等事項。
檔案集中一處者,由第四課管理;檔案分散各處者,由各業務課管理。
地政所未設第四課者,其業務由第三課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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