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11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會議員得播放、轉錄其在會議中發言之錄音、錄影,惟非經發言議員
  同意,不得播放、筆記或轉錄其他議員發言之錄音、錄影。但開會期間
  民眾透過網際網路連結本會建置之網站收看議場會議實況不受此限。
  本會議員如有特殊需求亦得依據授權密碼透過「數位視訊儲存設備系統
  」作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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