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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市政質詢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會議員得互調質詢順序、質詢時間亦得相互讓借,聯合質詢亦同,惟 應事先由相關議員書面申請。但已放棄質詢議員,不得將其時間讓借並 依序遞補質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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