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議會市政質詢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臺中市議會(以下簡稱本會)議事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

  議員質詢分為「市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兩種,前者向市長及市政
  府各一級機關首長提出質詢,以政策性重要問題為原則,由市長或有關
  機關首長答覆。後者向市政府所屬各局處會及所屬機關提出質詢,以其
  所掌理之業務範圍,由各有關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負責答覆。

  「市政總質詢」及「業務質詢」議員質詢順序,於每次定期會預備會議
  時公開抽籤一次排定,並通知各該議員依順序為之。抽籤時由大會推舉
  議員二名監抽,當日未出席議員由監抽人代抽,事後不得異議。

  本會議員得互調質詢順序、質詢時間亦得相互讓借,聯合質詢亦同,惟
  應事先由相關議員書面申請。但已放棄質詢議員,不得將其時間讓借並
  依序遞補質詢。

  議員對市政總質詢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市政總質詢,每一議員質詢時間為五十分鐘,其質詢順序以抽籤方
      式決定之。
  二、質詢時間,包括答覆及補充質詢在內。質詢時間已畢,尚未答覆者
      應於七日內書面答覆。

  市政總質詢時,市政府所屬各局處會首長應列席備詢;業務質詢時,市
  政府所屬機關負責人應列席備詢。

  業務質詢時,每位議員之質詢時間為十五分鐘;其質詢順序以抽籤方式
  決定之。質詢時間,包括答覆及補充質詢在內。質詢時間已畢,尚未答
  覆者應於七日內書面答覆。

  業務質詢時,遇有涉及其他委員會相關業務,各委員會召集人得邀請相
  關業務主管備詢。

  議員質詢市政時,所質詢事項,必頇與市政府施政或被質詢者之職掌有
  關。但建議及反映意見不在此限。

  市長及所屬列席人員,對議員質詢之答覆,不得超出質詢範圍。

  進行質詢議程時,會議不因出席未過半數而延會。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