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臺中市警察局實施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9月15日

條文關聯

  軍民防護支援原則:
  一、本市民防支援國軍事項:
    (一)有關協助軍區災害之搶救與救護,由本局依照軍方申請,適時
          調派民防隊團協助搶救(修)。
    (二)有關協助橋樑隧道與軍用油管及附屬設施之監護,由各警察分
          局督導派出(分駐)所指定當地防護隊員協助監護。
    (三)有關協助反空降作戰之監視報告,由各警察分局在轄區選定適
          當制高點為對空監視哨位置,督導派出(分駐)所指定防護隊
          員每哨最少二人擔任對空監視任務,遇敵空降時,適時嚴密監
          視與報告。
    (四)有關國軍戰時運用本市消防救護人力時,由本局依據軍方申請
          ,並視當時能力狀況決定之。
  二、國軍支援本市民防事項:由本局依據與相關軍事單位訂立之軍民防
      護支援協定,適時申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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