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細則依據「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第十三條
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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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空襲期間,災害搶救之申請支援、處理,適用本細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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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相互支援原則:
一、本市遭受災害時,臺中、彰化、南投三縣適時對本市實施搶救支援
,臺中、彰化、南投各縣遭受災害時,本市適時予以搶救支援。
二、災害搶救支援時,以消防、急救、核生化偵檢清除為優先,其他搶
救工程次之。
三、臺中、彰化、南投各縣支援本市時,其支援部隊向本市指定之警察
分局或派出(分駐)所報到連繫,並由其派員引領至災害區,接受
災害區指揮官指揮服勤。
四、本市支援臺中、彰化、南投各縣時,受命支援部隊應向各該縣指定
之地點報到連繫,並接受其災害區指揮官指揮服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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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民防護支援原則:
一、本市民防支援國軍事項:
(一)有關協助軍區災害之搶救與救護,由本局依照軍方申請,適時
調派民防隊團協助搶救(修)。
(二)有關協助橋樑隧道與軍用油管及附屬設施之監護,由各警察分
局督導派出(分駐)所指定當地防護隊員協助監護。
(三)有關協助反空降作戰之監視報告,由各警察分局在轄區選定適
當制高點為對空監視哨位置,督導派出(分駐)所指定防護隊
員每哨最少二人擔任對空監視任務,遇敵空降時,適時嚴密監
視與報告。
(四)有關國軍戰時運用本市消防救護人力時,由本局依據軍方申請
,並視當時能力狀況決定之。
二、國軍支援本市民防事項:由本局依據與相關軍事單位訂立之軍民防
護支援協定,適時申請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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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與臺中、彰化、南投各縣警察局應協議訂立相互支援協定,與相關
軍事單位依任務特性分別訂立軍民防護支援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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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實施要領:
一、本市遭受災害時,本局依據所屬之災害情況報告,經研判認為本市
任務隊團力量不足應付災害情況之需要時,即依規定向省警務處民
防指揮管制中心申請支援。
二、為爭取時效,或因通信系統遭受破壞時,本局得直接向臺中、彰化
、南投各縣警察局,或協定之軍事單位申請支援,事後向省警務處
民防指揮管制中心報備。
三、本局民防管制中心接獲上級支援命令,或臺中、彰化、南投各縣請
求支援時,應即遵循研判報經局長核定調派民防任務隊團實施支援
。
四、本市民防隊團受命實施支援時,如僅一個隊(團)
,則由其隊(團)長擔任領隊,如有二個以上隊(團)同赴一地支
援,則由本局指定其中一個隊(團)長負責統一領隊。
五、支援任務完畢,應即將支援經過情形檢討依層次報告。
六、支援申請與命令內容,以公務電話紀錄方式行之。七、支援申請與
處理之通信,依既有警察及防情通信系統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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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實施支援時,對轄內民防任務隊團之調派,由本局按統一指揮任務
隊團及作戰管制運用之權責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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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命支援之任務隊團所需交通工具,除消防、救護、工程搶修等任務隊
儘量使用原有之救護、消防、工程等車輛外,一般隊團由本局按實際需
要向車動單位申請辦理征(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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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部隊所消耗之器材、油料等,由各支援部隊依隸屬系統申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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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務隊團人員災害搶救支援時之膳食,以支援時間(含往返旅程)逾四
小時者,供給一餐,八小時者兩餐,十二小時者三餐,二十四小時以內
者四餐,超過二十四小時則按每日三餐計算,並於必要時折發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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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任務隊團災害搶救支援所需各項費用,由本局綜合彙報市政府核實撥
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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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經本市市議會審議通過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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