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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谷關警光山莊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山莊提供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其親屬使用,並得提供其他督 導或協助警察業務人員使用。但以執行警衛或專案勤務人員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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