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谷關警光山莊使用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6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谷關警光山莊(以下簡稱本山莊)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管理,負責山莊一
切管理事務,並得委任所在地警察分局代為管理。

本山莊提供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其親屬使用,並得提供其他督
導或協助警察業務人員使用。但以執行警衛或專案勤務人員為優先。

本山莊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本山莊住宿時間為當日下午三時開始入住,翌日早上十一時以前退房;逾
午夜住宿者,不論住宿久暫,均以一宿計算。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