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谷關警光山莊(以下簡稱本山莊)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管理,負責山莊一 切管理事務,並得委任所在地警察分局代為管理。
本山莊提供警察機關員工(含退休人員)及其親屬使用,並得提供其他督 導或協助警察業務人員使用。但以執行警衛或專案勤務人員為優先。
本山莊使用收費標準如附表。
本山莊住宿時間為當日下午三時開始入住,翌日早上十一時以前退房;逾 午夜住宿者,不論住宿久暫,均以一宿計算。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