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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中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臺中市文化局應於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登錄後三十日內,將 建物及基地坐落面積通知臺中市稅捐稽徵處。登錄有變更、註銷時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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