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本規則所稱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係指經臺中市政府依文化
資產保存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規定登錄之私有歷
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
|
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其地價稅及房屋稅減
徵標準如下:
一、地價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三十。
|
臺中市文化局應於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登錄後三十日內,將
建物及基地坐落面積通知臺中市稅捐稽徵處。登錄有變更、註銷時亦同
。
|
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自登錄當年期起減徵地價稅,登錄當
月起減徵房屋稅;減徵原因變更或消滅者,地價稅自次年期起變更或恢
復徵收,房屋稅自次月起變更或恢復徵收。
|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