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徵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2月07日

所有條文

  本規則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所稱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係指經臺中市政府依文化
  資產保存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五十四條規定登錄之私有歷
  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

  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土地,其地價稅及房屋稅減
  徵標準如下:
  一、地價稅減徵百分之三十。
  二、房屋稅減徵百分之三十。

  臺中市文化局應於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登錄後三十日內,將
  建物及基地坐落面積通知臺中市稅捐稽徵處。登錄有變更、註銷時亦同
  。

  私有歷史建築、聚落、文化景觀,自登錄當年期起減徵地價稅,登錄當
  月起減徵房屋稅;減徵原因變更或消滅者,地價稅自次年期起變更或恢
  復徵收,房屋稅自次月起變更或恢復徵收。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