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其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優惠規定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辦理者
    ,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二、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減
    徵應納地價稅額百分之八十,房屋稅稅率減徵為百分之一點二。
〔立法理由〕
為明確規範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優惠稅率,爰維持
地價稅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八十,並修正房屋稅採單一稅率課徵,減徵為
百分之一點二,俾符住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意旨,並有助於提高社
會住宅之供給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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