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10日臺中市政府府授法規字第1120328183號令修正公 布第4條、第11條條文,自111年7月1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臺中市 / 稅務類

立法總說明

臺中市社會住宅興辦及公益出租人出租房屋優惠地價稅房屋稅自治條例(
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前於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施行,現行第四條關於
房屋稅優惠規定,係採減徵應納稅額方式,減稅效果會隨房屋稅條例及臺
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而變動,爰修正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明定
房屋稅稅率減徵為百分之一點二,以符住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意旨
,並配合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修
正本自治條例第十一條,其重點如下:
一、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適用之房屋稅稅率。(修正條文第四條)
二、本自治條例第四條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法規異動

修正

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其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優惠規定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辦理者
    ,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二、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減
    徵應納地價稅額百分之八十,房屋稅稅率減徵為百分之一點二。
〔立法理由〕
為明確規範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優惠稅率,爰維持
地價稅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八十,並修正房屋稅採單一稅率課徵,減徵為
百分之一點二,俾符住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意旨,並有助於提高社
會住宅之供給誘因。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配合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增訂本
條第二項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