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其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優惠規定如下:
一、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辦理者
,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
二、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減
徵應納地價稅額百分之八十,房屋稅稅率減徵為百分之一點二。
〔立法理由〕 為明確規範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享有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優惠稅率,爰維持
地價稅減徵應納稅額百分之八十,並修正房屋稅採單一稅率課徵,減徵為
百分之一點二,俾符住宅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意旨,並有助於提高社
會住宅之供給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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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三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
〔立法理由〕 配合臺中市房屋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增訂本
條第二項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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