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縣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01日

條文關聯

  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經本府核准供直接使用之自有房屋,自稅
  務局核准之日起,五年內減徵應納房屋稅額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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