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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府置秘書長一人,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處理縣政。置秘書掌理機要 、動員、協調、核稿等事項,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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