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府置秘書長一人,為幕僚長,承縣長之命,處理縣政。置秘書掌理機要 、動員、協調、核稿等事項,受秘書長之指揮、監督。
本府各處置處長一人,承縣長之命,副縣長、秘書長之指導,分別掌理各 該處業務。處編制員額均須二十人以上,並置副處長一人,襄助主管處理 事務。 本府置消費者保護官、科長、技正、專員、督學、社會工作督導、視導、 社會工作師、營養師、科員、技士、管理師、技佐、辦事員、助理管理師 及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