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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福利互助,分別以縣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為參加互助機關,各該會之行政單位為主辦單位。村里長福利互助以鄉 (鎮、市)公所為參加互助機關,各該公所民政課為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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