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申請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填具申請表並備齊相關文件送各校輔導室。
  二、前款各校為初審單位應依本辦法第二條進行初審,並於期限內將初
      審通過之申請表彙整,備文函寄本府教育局特教課。
  三、由本縣鑑輔會進行複審,核可後通知各
      該初審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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