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學設教務、學生事務、總務、輔導處、圖書館(以下簡稱各處、館
)。
高級中學各處、館以下設組,其設置規定如下:
一、教務處:得設教學、註冊、設備、試務、課務、實習及就業輔導、實
    驗研究各組。
二、學生事務處:得設訓育、生活輔導、體育、衛生、社團活動各組。
三、總務處:得設文書組、庶務組、出納組。
四、輔導處:得設輔導、資料各組。
五、圖書館:得設技術服務、讀者服務、資訊媒體各組。
各校依班級數採下列原則設組,各組置組長一人:未滿三十班者,不得超
過九組;三十班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組。設有藝術才能班三班以上者或
特教班得再各增設一組。各校附設國中部者得增設二組。
各校附設國中部班級規模六十一班至七十班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處得共
置副組長一人,七十一班至八十班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處得共置副組長
二人,八十一班以上者,學生事務處及輔導處得共置副組長三人。
各校得於上開組別總數內,依學校實際需要及發展特色自行調整組別名稱
。
高級中學得附設國中部、國中補習學校、高中進修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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