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工作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召集人,承辦科長兼任執行秘書,另置 評鑑委員十一至二十一人,由教育處處長遴選適當人員擔任。評鑑委員 應包含各領域相關專家學者、教師代表、家長代表、行政代表等。 辦理評鑑工作時,應由評鑑工作召集人遴聘評鑑委員三至五人,組成各 校評鑑小組。各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小組委員互推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