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特殊教育評鑑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0月01日

條文關聯

  評鑑工作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召集人,承辦科長兼任執行秘書,另置
  評鑑委員十一至二十一人,由教育處處長遴選適當人員擔任。評鑑委員
  應包含各領域相關專家學者、教師代表、家長代表、行政代表等。
  辦理評鑑工作時,應由評鑑工作召集人遴聘評鑑委員三至五人,組成各
  校評鑑小組。各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小組委員互推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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