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會置委員二十五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彰化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府教育處遴聘或調派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三、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代表。
  五、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本會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
  聘或調派兼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各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
  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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