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設置運作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日

所有條文

  依特殊教育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彰化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會)之功能如下:
  一、核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
  二、建立各類特殊教育學生標準化的鑑定程序,給予特殊學生適性、適
      所之安置與輔導。
  三、尊重特殊教育學生個別差異,建立多元化、彈性化之就學、就醫、
      就養管道,維護其接受良好教育之權利。
  四、結合社政、醫療、學術單位,充份運用社會資源,提升特教品質。
  五、督促推展師資培訓與研習,以提升教師專業知能。

  本會辦理下列事項:
  一、議決鑑定、安置及輔導之實施方式與程序。
  二、執行鑑定、安置及輔導工作。
  三、督導特殊教育工作績效。
  四、建議專業團隊及特殊教育中心應遴聘之專業人員。
  五、其他有關特殊教育鑑定、安置及輔導事項。

  本會置委員二十五至二十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彰化縣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教育處處長兼任,副召集人由本府教育處副處長兼任,其
  餘委員由本府教育處遴聘或調派下列人員兼任之:
  一、學者專家。
  二、教育行政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三、同級教師組織代表、家長代表。
  四、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代表。
  五、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
  本會委員除召集人及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任期為二年,期滿得予續
  聘或調派兼任,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各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前項委員,教育行政人員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半數,
  單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教育處主管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科科長兼
  任之,負責本會幕僚作業。
  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本會得依委員專長設置下列小組,辦理各類特殊教育鑑定、安置、輔導
  會議及輔導相關申訴協調案件事宜,並提報本會備查。
  各小組置幹事一人,由教育處派員兼任,負責各組事務推展與執行:
  一、身心障礙鑑定評量組。
  二、身心障礙就學輔導組。
  三、資賦優異鑑定及就學輔導組。
  四、特殊教育工作績效評鑑組。

  本會召開身心障礙學生鑑定及安置工作會議時,應通知有關之學生家長
  列席,該家長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列席。

  本會每半年應召開一次會議,督導年度計畫執行情形、檢討年度計畫與
  審議次年度計畫;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本會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
  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
  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選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
  得代理。

  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為無給職,但非本縣所屬機關人員之委員,於辦理
  各項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與安置作業期間及出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領會
  議出席費及交通費。

  本會辦理事項所需經費,由本縣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