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申請道路挖掘及修復收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申請道路挖掘,應依下列標準繳交許可費:
一、申請面積在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申請面積逾五十平方公尺且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
三、申請面積逾一百平方公尺且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三千
    元。
四、申請面積逾二百平方公尺者,每件除收取新臺幣三千元之基本費外,
    其逾二百平方公尺部分,每增加二百平方公尺加徵新臺幣三千元,其
    餘數不足二百平方公尺者,不予加徵。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案件屬因設置郵筒、家庭用戶新申裝管線設施或緊急搶
修所提出者。依下列標準繳交許可費:
一、申請面積在十平方公尺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一百元。
二、申請面積逾十平方公尺,未達五十平方公尺者,每件新臺幣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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