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社會救助調查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條文關聯

鄉(鎮、市)公所應於辦理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年度調查工作開始前十
五日,將調查表及申請期間在村(里)辦公處所公告,並由村(里)鄰長
通知轄區內合於本法第四條、第四條之一規定者提出申請。不能自行申請
者,村(里)鄰長及村(里)幹事應主動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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