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車輛拖吊、離之執行與保管,以本縣警察局為執行機關。
  拖吊車輛或保留場所不足時,得租用民間拖吊車及場地。
  車輛保管場之地點應公告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