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2616
人,瀏覽人次:
94228009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彰化縣處理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車輛拖吊、離之執行與保管,以本縣警察局為執行機關。 拖吊車輛或保留場所不足時,得租用民間拖吊車及場地。 車輛保管場之地點應公告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