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吊、離至保管場之車輛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隨車執行之警察人員應簽發拖吊車輛事由通知單,交付保管場人員
簽收,據以收繳移費及保管費。
二、違規停置車輛者,由隨車執行之警察人員逕行舉發,填製違反道路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交管理人員簽收轉交車主。
三、保管逾三日無人認領之車輛,管理人員應報請警察單位查明車主,
通知其限期領回,查無車主者,應註明車種、廠牌及引擎號碼,公
告招領;逾期未領回車輛經公告招領逾三個月,無人領回者,依法
公告拍賣之,所得價款扣除應行繳納之罰鍰、移置費、保管費及其
他必要費用後,依法提存。
四、保管場應備登記簿冊記錄車輛種類、移置地點、保管時間、應繳費
用及領車人姓名、住址、身分證號碼,並由領車人簽名或蓋章。
前項第一款收繳移置費及保管費,依規定繳彰化縣公共停車場作業基金
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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