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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一人,受 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處理本會業務。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由本縣衛生局局長 就該局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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