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彰化縣政府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2月15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精神衛生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訂定。

  彰化縣政府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縣精神復健機構及心理衛生輔導機構設立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縣精神疾病防治研究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病人精神醫療補助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病人申訴案件之審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精神疾病防治之審議事項。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人至十六人,由本縣縣長就有關機關代表
  、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中聘兼之,聘期一年,並得視業務需要續聘之。
  前項委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臨床心理學者及社會工
  作人員。

  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幹事一人,受
  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處理本會業務。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由本縣衛生局局長
  就該局現職人員中派兼之。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主任委員為
  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委員推舉一人為主席。

  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
  但本縣衛生局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出席費或研究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