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南投縣政府電腦教室收費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借用本府電腦教室,應於使用日期五日前填寫申請表向管理單位提出申
  請如附件一、二,經核准後,應於使用日期前繳交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逾期未繳交者視為放棄借用;其收取標準如附件三。
  前項保證金於使用完畢,且經確認無應負責賠償情事時,無息退還借用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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