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本府電腦教室,應於使用日期五日前填寫申請表向管理單位提出申 請如附件一、二,經核准後,應於使用日期前繳交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逾期未繳交者視為放棄借用;其收取標準如附件三。 前項保證金於使用完畢,且經確認無應負責賠償情事時,無息退還借用 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