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資訊教育,發揮電腦教室最大功能
,並建立申請規範,特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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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電腦教室除提供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使用外,凡自然人、公司團體、單位(以下統稱借用單位)所舉辦之電
腦研習,得申請借用本府電腦教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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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管理單位為本府計畫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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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本府電腦教室,應於使用日期五日前填寫申請表向管理單位提出申
請如附件一、二,經核准後,應於使用日期前繳交各項費用及保證金,
逾期未繳交者視為放棄借用;其收取標準如附件三。
前項保證金於使用完畢,且經確認無應負責賠償情事時,無息退還借用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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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本府電腦教室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室內嚴禁吸煙、攜入任何飲料或食品;並應保持肅靜,不得嬉戲、
喧嘩;討論時以不影響他人為原則。
二、為保持電腦教室乾淨,進入電腦教室一律更換拖鞋,置換之鞋子並
依座號順序置入鞋櫃排放整齊。
三、嚴禁將拖鞋穿至電腦教室以外區域。
四、使用前應先檢查電腦設備是否損壞,如發現故障或損壞,立即向管
理單位反應,切勿任意操作。
五、未經管理單位同意不得安裝拆除、移動、刪除各項軟硬體設備或修
改電腦系統相關之設定值。
六、嚴禁將非法、病毒軟體置入電腦。
七、嚴禁利用電腦操作遊戲程式及觀看色情網站或不當圖片。
八、嚴禁故意損害各項設備及竊取各項設備、零件。
九、非經管理單位同意,嚴禁將電腦教室內設備攜出電腦教室。
十、電腦使用完畢後,請依正常關機程序關閉電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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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單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單位得停止借用且不予退還使用費:
一、使用內容與申請不符。
二、損壞設備或破壞環境或有造成秩序紊亂之虞者。
三、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經管理單位認定不宜借用或違反法令規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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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單位借用期間之佈置場地或錄影,所需之器材、工作人員,由借用
單位自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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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單位因教學需要所使用之軟體,應由借用單位於上課前自行安裝,
上課完畢後應即移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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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教室內應一律使用合法之軟體,嚴格禁止使用非法軟體或作非法之
下載及重製,如因而違反法令規定,由借用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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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單位如需佈置場地或張貼宣傳海報等應經管理單位同意後始得在同
意地點張貼或佈置,結束後應回復原狀,並填寫南投縣政府電腦教室使
用紀錄表,通知管理單位檢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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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教室使用完畢後,應立即歸還借用物品並回復原狀及整理教室。如
有毀損或造成環境髒亂情形者,借用單位應負修復或環境清潔之義務,
並於借用期間結束後一星期內處理完畢,期間屆滿未處理者,管理單位
得逕行委託廠商處理,所須費用由借用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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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違反本辦法者,視情節輕重依相關獎懲規定予
以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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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未盡事宜依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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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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