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民防護團支援原則:
一、本縣支援國軍事項:
1.有關協助軍區災害之搶救與救護,由警察局依照軍方申請,適時調
派民防隊團協助搶救(修)。
2.有關橋樑、隧道及附屬設施之監護,由本縣各警察分局督導派出(
分駐)所指定當地防護隊員協助監護。
3.有關協助反空降作戰之監視與報告,由警分局在轄區選定適當制高
點為對空監視哨位,督導派出(分駐)所指定防護隊員,每哨二人
指任對空監視任務,遇敵空降時適時嚴密監視與報告。
4.有關國軍戰時運用本縣消防救護人力時,由警察局依軍方申請,並
視當時能力狀況決定之。
二、國軍支援本縣民防事項,由警察局依據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
災害搶救支援辦法第八條規定與相關軍事單位任務特性,分別訂立
軍民防護支援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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