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適應空襲需要,發揮統合力量,達成災害搶救支援使命,特依據「臺
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災害搶救支援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本細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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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空襲期間,本縣災害搶救之申請支援處理,適用本細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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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互助支援原則:
一、本縣遭受災害時,臺中市、臺中縣、彰化縣、雲林縣等四縣市,適
時對本縣實施搶救支援。上列四縣市遭受災害時,本縣適時予以搶
救支援。
二、臺中市、臺中縣、彰化縣、雲林縣等四縣市支援本縣時,其支援部
隊向本縣指定之警察分局或派出(公駐)所報到聯繫,並由其派員
引導至災害區,接受災害區指揮官指揮服勤。
三、本縣支援臺中市、臺中縣、彰化縣、雲林縣等四縣市時,受命支援
部隊應向各該縣市指定之地點報到聯繫,並接受其災害區指揮官指
揮服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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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民防護團支援原則:
一、本縣支援國軍事項:
1.有關協助軍區災害之搶救與救護,由警察局依照軍方申請,適時調
派民防隊團協助搶救(修)。
2.有關橋樑、隧道及附屬設施之監護,由本縣各警察分局督導派出(
分駐)所指定當地防護隊員協助監護。
3.有關協助反空降作戰之監視與報告,由警分局在轄區選定適當制高
點為對空監視哨位,督導派出(分駐)所指定防護隊員,每哨二人
指任對空監視任務,遇敵空降時適時嚴密監視與報告。
4.有關國軍戰時運用本縣消防救護人力時,由警察局依軍方申請,並
視當時能力狀況決定之。
二、國軍支援本縣民防事項,由警察局依據臺灣地區防空作戰軍民防護
災害搶救支援辦法第八條規定與相關軍事單位任務特性,分別訂立
軍民防護支援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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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警察局與臺中市、臺中縣、彰化縣、雲林縣等四縣市警察局,應協
議訂立相互支援協助,與相關軍事單位依任務特性,分別訂立軍民防護
支援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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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實施要領:
一、本縣遭受災害時,警察局依據所屬之災害情況報告,經研判認為本
縣民防任務隊團力力量不足應付災害情況之需要時,即依規定向省
警務處民防指揮中心申請支援。
二、為爭取時效,或因通信系統遭受破壞時,警察局得直接向臺中市、
臺中縣、彰化縣、雲林縣等四縣市警察局或協定之軍事單位申請支
援,事後向省警務處民防管制心中報備。
三、本縣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接獲上級支援命令,或臺中市、臺中縣
、彰化縣、雲林縣等四縣市,請求支援時,應即遵循研判情報請局
長核定。調派民防任務隊團實施支援。
四、本縣民防隊團受命實施支援時,如僅一個隊(團)
,則由其隊(團)長,擔任領隊,如有二個以上隊
(團)赴一地支援,則由警察局指定其中一個隊(團)長,負責統
一領隊。
五、各單位實施支援任務完畢,應即將支援經過情形檢討依層次報告。
六、支援申請與命令內容,採取記述方式,雙方以公務電話紀錄行之。
七、支援申請與處理之通信,依現有警察及防情通信系統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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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實施支援時,對轄內民防任務隊團之調派,由警察局按統一指揮任
務隊團及作戰管制運用之權責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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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命支援之任務隊團所需交通工具,除專業任務隊,儘量使用原有之救
護、消防、工程等車輛外,一般隊團由警察由警察局按實際需要向車動
單位申請辦理徵(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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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援任務隊團人員之膳食,以支援時間(含往返旅程)逾四小時者,供
給一餐,八小時者兩餐,十二小時者三餐,二十四小時以內者四餐,超
過二十四小時,則按每日三餐計算,並於必要時撥發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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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任務隊團搶救災害所需費用,依規定由警察局綜合彙報南投縣政府,
核實撥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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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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