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條文關聯

  道路之命名應斟酌下列事項:
  一、東、西、南、北等方向。
  二、各該地區道路之數字序列。
  三、易記憶辨認。
  四、當地之原地名。
  五、避免不雅之諧音。
  六、具有下列意義者。
    (一)發揚民族文化精神者。
    (二)適合當地地理、史蹟或習慣、風俗民情及表揚善良之意義者。
  同一路、街以同一直線或弧線為準、其曲折部分應另行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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