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施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補助,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由管理委員會
  或管理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詳附表)。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公寓大廈報備證明文件。
  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文件或於公寓大廈規約中明訂授權管理委員
      會會議決議文件。
  五、經費概估表。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另需補充說明之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本府得視情況通知申請單位補正資料或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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