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補助,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由管理委員會 或管理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詳附表)。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公寓大廈報備證明文件。 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文件或於公寓大廈規約中明訂授權管理委員 會會議決議文件。 五、經費概估表。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另需補充說明之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本府得視情況通知申請單位補正資料或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