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施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16日

所有條文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適用申請對象為依法向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報備成立之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補助範圍以該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
  分設施者為限。

  本辦法所補助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項目及設施如下:
  一、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
  二、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
  三、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
  四、其他經本府核定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補助項目及設施。
  前項補助應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管理,不得用於約定專用部分及
  違反規約規定。

  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補助,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由管理委員會
  或管理負責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府申請:
  一、申請書(詳附表)。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公寓大廈報備證明文件。
  四、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文件或於公寓大廈規約中明訂授權管理委員
      會會議決議文件。
  五、經費概估表。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另需補充說明之文件。
  前項申請案件本府得視情況通知申請單位補正資料或駁回。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本府視財政狀況編列預算辦理,中央如有專案經費
  補助不在此限。

  本市公寓大廈申請補助每年以一次為限,每次不得逾新臺幣二萬元,當
  年度編列之經費如已用罄,當年度則不再受理申請。

  本府得對受補助單位之補助內容不定期抽查,如發現有違反本辦法第三
  條之規定者,該公寓大廈五年內不得申請相關補助經費並追回當年度補
  助款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