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位於前條但書所定範圍內,且既有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申請繳納代金,並依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地面層零星設置之室內停車空間,每棟在二輛以下者。 二、地下層設置之停車空間總數量在五輛停車位以下者。 三、置於地下層之停車空間因建築物增設必要之機電設備致無法使用者。 四、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因設置非臨時性消防栓、公車亭、站牌、電 信、電力或其他類似公益性設施致無法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