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物依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起造人得申請繳納
代金,免予附設:
一、建築基地面積在三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且其深度或寬度未達十八公
尺者(應留設騎樓地區,其深度或寬度應以扣除騎樓地部分後之尺寸
為準)。
二、停車空間之車位數在五輛以下者。
三、建築基地地形特殊或都市計畫限制,車輛無法通行進入者。
四、建築物因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需增設停車空間確有困難者。
五、其他經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都市發展處會同有關單位勘查認
為不宜設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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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之申請,應併同建造執照或變更使
用執照向本府都市發展處提出,並於領取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時繳交
嘉義市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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