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城鄉發展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所得之收入:
  (一)依都市計畫變更規定所捐獻或回饋之土地及實物標售之收入。
  (二)依都市計畫變更規定所捐獻或回饋代金之收入。
二、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獎勵所得之收入:
  (一)依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所回饋之土地及實物標售之收入。
  (二)依都市計畫容積獎勵規定所回饋代金之收入。
三、辦理都市更新事業所得之收入:
  (一)更新地區重建、整建完成後讓售、標售或出租房地收入。
  (二)辦理都市更新事業之本息回收與違約金收入。
四、辦理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所得收入。
五、辦理都市及非都市土地開發建設所繳納之開發影響費收入。
六、本府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七、中央政府補助之款項。
八、本基金孳息收入。
九、金融機構融資收入。
十、捐贈收入。
十一、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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