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嘉義縣城鄉發展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嘉義縣政府府行法字第 10800770651號令修正發布 第6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嘉義縣 / 通用類

法規異動

修正發布

本基金應設嘉義縣城鄉發展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
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之;一人為副主任
委員,由副縣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相關機關(單位)主管兼任之;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都市計畫業務單位副主管兼任之,幹事一人由都市計畫
業務主管科長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