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基金應設嘉義縣城鄉發展建設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置 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縣長兼任之;一人為副主任 委員,由副縣長兼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相關機關(單位)主管兼任之;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都市計畫業務單位副主管兼任之,幹事一人由都市計畫 業務主管科長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