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管理維護使用空間(以下簡稱管理空間),指公寓大廈基於管 理維護所設置之管理服務人員執勤室、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及其他必要之使 用空間。 前項管理空間應為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不得作為約定專用部分,並應由 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管理。